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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章 侦破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未遂案328(1 / 2)

第二天许青帮何晓柔办理了户口迁入燕京和插班入读HQ附中高三(5)班两件对她来说天大的事。何晓柔天生丽质,背景神秘,而且越传越神,有人说她是某高官之女,有人说她是某高官的孙女,有人说她是某富商之女,有人说她认识校长,声名鹊起。HQ附中有名的江湖百晓生,包打听是除校长之外唯一知道何晓柔与许青关系的人。

许青不想公开自己与何晓柔之间的密切关系,以免引起徐惜君、范文丽、郑菲菲、唐丹四位有望追到手的美女和被拒绝多次还要追的叶秋荣的不快,也不想被段小涛知道,传到段明月耳朵里。

但是邢学致除了有包打听、江湖百晓生两个外号,还有一个外号住叫邢大嘴,嘴巴关不住,对于关于何晓柔满天飞的谣言,他不是辟谣,而是推波助澜,帮助谣言扩散。

何晓柔在HQ大学附中知名度迅速提升,声势直追八朵校花。邢学致最早发表九朵校花的言论,硬是将HQ附中八朵校花变成九朵校花。

何晓柔很快引起HQ附中三大学生帮派之一的光(官)大党(又称衙内党)头目,高三(1)班学生俞木桥的注意。俞木桥之父是民营企业家,兼任燕京半官方半民间机构燕京投资贸易会会长,在燕京政商侨三界都有很深的人脉关系。

俞木桥每天放学守在高三(5)班门口,送上一大束玫瑰花给何晓柔。何晓柔起初几天不接受送花,也不多说,红着脸走开。几次之后,何晓柔告诉俞木桥她有男朋友,俞木桥问她男朋友是谁。何晓柔又不肯说,她怕班主任责备她上学谈恋爱影响学习。

俞木桥就认为何晓柔是骗他,仍然坚持每天送花。

何晓柔不胜其烦,就将此事告诉许青。

许青在放学后来到高三(5)门口接何晓柔。俞木桥看见心仪的女生与许青手拉着手离开,心里很不是滋味。他追求多日无果的九朵校花之一,高三(9)班的唐丹也是被许青抢走的。

俞木桥立即打电话约同样与许青结怨的马帮帮主,HQ附中武术协会会长雷振天晚上一起吃饭。宴席上两人达到一致,由俞木桥出钱,雷振天到社会上找几个能打的人教训许青,让他以后不敢再勾搭四朵金朵和九朵校花。

雷振天马上与一个叫做大勇跆拳道馆馆长曾某取得联系,曾某是教雷振天武功的师父的老板,雷振天武术师父是大勇跆拳道馆的一名教练。曾某是跆拳道最高等级黑带四段高手,收到雷振天转帐来20万后立刻带了两个黑带二段的跆拳道教练,驱车赶到HQ附中。

邢学致在放学的路上被雷振天等人控制住,上了曾某的车,来到五环外的一个被圈起来、尚未开工的建筑工地。邢学致被迫给许青打电话,让许青来救他,否则他就会被人打得找不着北。

许青正在与郑菲菲练习英语对话,得知邢学致有难,立即前往解救。黄乐今天晚上不值班,她在客厅看电视,闻言穿上警服,与许青一起行动。许青没有拒绝黄乐随行。因为黄乐已经得到许青三百多年内力,虽然目前只消化吸收了一百多年,也算得上整个天朝屈指可数的武林高手,许青不用担心黄乐的安危。

再说虽然黄乐的武功不如许青,但是黄乐是警校毕业,警察队伍中的一员,有办案经验,在见识、经验方面说不定能帮助许青。

邢学致手脚没有被绑,也没有被拿刀威胁,只是慑于俞木桥、雷振天的威名,被口头威胁了几句,他就吓得发抖,俞木桥、雷振天让他干什么他就干什么。

许青乘坐黄乐的警用摩托一到,俞木桥、雷振天、曾某及其手下就立刻放了邢学致,驾车逃离现场,他们可不想被警察抓现行。曾某的手下开车。这车是七座商务车。

曾某在逃跑的路上在车内就大骂雷振天:“你他妈的玩我!你让我对付的学生不是普通学生,而是有警察罩着的学生!你付的钱就算对我受的惊吓所做的赔偿,我没办成事也不退给你。要不是看在你师父跟了我多年的分上,我一定不会轻易放过你!”

雷振天哪敢说一句反对的话,担心被盛怒之下的曾某揍成肉饼。

俞木桥虽然有钱,但是二十万也是他两个月的零花钱,花了钱却没办事,他也觉得心疼。雷振天穷学生一个,是学校有名的混混、小霸王,俞木桥不指望雷振天良心发现,为没办成事而感到羞愧,将二十万还给俞木桥。

邢学致有惊无险。许青听说“绑架”邢学致的人根本就没动手,也没动刀动枪,只是以严劣的语气命令邢学致跟他们走,然后来到这个地方,邢学致为了不被打,就乖乖地听他们的话,一点都不敢反抗。许青大骂邢学致没用,没骨气。

绑架罪,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绑架他人的行为。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。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立案:(1)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,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较轻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 (2) 犯前款罪,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 (3)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
客观方面绑架罪表现为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,绑架他人的行为。“暴力”,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、堵嘴、蒙眼、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、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。“胁迫”,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,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。“其他方法”,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,如利用药物、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。

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,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,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,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,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。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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